本报讯 2009年5月,郭先生与中国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由后者负责组团为郭先生提供出境旅游服务,其中三次环球邮轮的全程船票费用为56.8万余元,5年内有效。
同年8月,郭先生开始了他的第一次环球游。然而,郭先生发现,他所乘坐的邮轮已有45年船龄,安全行驶证不能连续,设备严重老化,基本设施不健全,并非旅行社所宣传的“豪华邮轮”;行程中原有20处旅游目的地,却只去了17处。他认为,旅行社做虚假宣传,并擅自转团,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让自己遭受长达100天的精神摧残与折磨,背离了自己参加环球旅游的初衷,故要求解除旅游合同,旅行社返还船票费37.9万余元。对此,旅行社答辩称,邮轮具有安全行驶证,公司完全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因公司已将船票费交给旅游活动实际主办方,无法退还,如解除合同,不同意退还船票费用。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旅行社败诉后,旅行社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旅游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郭先生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旅行社坚持要求履行合同已无意义。郭先生有两次环球游未参加,他要求旅行社退还船票费的诉求,法院支持,故酌情确定旅行社退还船票费32万元。(记者黄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