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游客滞留国外引发官司 管理漏洞被恶意利用
  • 来源:http://www.xiakeyou.cn 编辑:侠客游旅游网 时间:2012-10-28 点击:
  • 当下,走出国门去领略异域风情,成为越来越多市民的时尚选择。在出国游的大潮中,游客悄悄脱团滞留国外不归的现象时有发生。通过此类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其原因在于旅行社之间不合理的生存状态,以及出国游管理存在漏洞。避免游客滞留国外的现象,需要制度化的解决方案。

    旅客滞留国外引发官司

    今年3月初,济南某旅行社里来了不少旅客,想要组团去韩国旅游。济南某旅行社犯了难:自己没有涉外的资质,又舍不得丢掉业务。最后,该旅行社将13名游客推荐给了某国际旅行社,并从国际旅行社拿到了一笔不菲的中介费。但济南某旅行社也根据某国际旅行社的要求,出具了一份担保函:保证13名游客在韩国期间随团同进同出,若发生滞留不归者,愿意无条件赔偿给国际旅行社每人8万元。

    济南某旅行社的“担保”是业内都心知肚明的潜规则:小旅游公司本身无出国游资质,当有人来咨询出国游时,他们为了赚钱就先接下业务,然后将游客介绍给有出国游资质的涉外旅游公司。出国游中,如果游客私自到期不归,涉外旅行社将会被主管部门罚款。为了降低旅客滞留国外不归的风险,涉外旅行社就要求小旅行社出具担保函:担保出国游客不会私自滞留国外,否则给予赔偿。

    由于小旅行社遍布各地,揽客能力很强,经常可揽到出国游旅客;涉外旅行社虽有出国游资质,但没有这么多“触角”去揽客。两相结合,涉外旅行社和小旅行社就形成了彼此依赖的“生态链”。

    绝大多数游客出国后都会听从团队安排,并根据行程准时回国。然而,上述的旅游团却出现了意外:3月19日,当这一旅游团的游客返程时,济南某旅行社推荐的两名游客于某、戚某不见了踪影。5月4日,该国际旅社行要求济南某旅行社根据担保函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6万元。遭到拒绝后,国际旅行社向法院提起诉讼。

    8月20日,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虽然两家旅游公司之间没有签订旅游的有关合同,但通过游客,双方已形成事实的旅游合同关系。济南某旅行社出具的担保函虽为单方承诺,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经某国际旅行社认可,应认定合同有效。最后,法院判决济南某旅行社向某国际旅行社支付担保金16万元及利息。近日,该案已执行完毕。 

    管理漏洞被恶意利用

    济南某旅行社被判赔偿后,说出了自己的苦衷:出国游往往价格不菲,对于旅行社来说是利润丰厚的业务。

    然而,能组织“出国游”的旅行社需要具备一定资质,并经过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及批准。很多小旅行社无法获得资质,就只能沦为出国游的“掮客”。如果发生游客滞留国外不归的情况,目前业内的处理办法是旅行社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滞留者被找回,组团旅行社受到主管单位的批评教育,也算有惊无险;如滞留者没被找回,往往最终的结果是旅行社接受主管单位惩罚,一般滞留一人约罚万元。

    按理说,小旅行社给涉外旅行社推荐了游客,中介活动就该结束了。但涉外旅行社在收到小旅行社推荐来的客人时,为了防范游客滞留国外不归,就将风险转嫁给小旅行社,要求小旅行社出具担保函,保证游客不会滞留或违反所在国家法律、风俗等,否则承担一定的赔偿。

    “这一潜规则存在管理漏洞,经常被个别涉外旅行社利用。比如,由于小旅行社出具了担保函,一些涉外旅行社对出国游客疏于管理,甚至基本不进行管理。还有一些涉外旅行社甚至故意和旅客恶意串通,明里是出国游,其实成了帮助偷渡。送走一人跟‘游客’索要5万,出国后故意放任游客不归。游客真不回来了,旅行社回来向主管单位缴纳万元罚款后,还能从出具担保函的小旅行社那里得到索赔。”济南这家被判赔偿的旅行社满肚子苦水。

    济南这家小旅行社曾多次被涉外旅行社索赔,使得介绍出国游旅客的业务成为“鸡肋”。该旅行社有关人士还“揭黑”说:“有些涉外旅行社是专门‘宰’小旅行社的,他们协助游客暂时滞留,不久后安排其通过其他方式归来,或让他们自行回来,其他旅行社很难查明白。然而就这么一滞一回,就轻松诈取小旅行社每人数万元的担保金。小旅行社被索赔,也只能是“哑巴吃黄连”。”

    靠制度“解扣”是良策

    管理漏洞亟需修补。历下区法院副院长颜承奎认为,要为上述现状“解扣”,必须完善行业管理制度。

    结合历下区法院已审理的多起这类案件,他分析说,首先是小旅游公司能不能招揽出国游客的问题。按理说,小旅行社没有涉外资质,不应招揽涉外游客。但小旅行社数量多,分布广,给涉外旅行社推荐客户能方便游客。是否允许小旅行社给涉外旅行社推荐游客,需要通过制度进行详细的规定。 

    再者,是小旅行社给涉外旅行社出具的担保函,其效力该怎样认定的问题。颜承奎说,担保法中的担保是为促进债权的实现,一般是对主合同债权的担保,而旅游公司的担保却具有很大的人身权性质。“对人行为的管控很难,因此这种担保函的效能是非常有限的。游客一旦跟随涉外旅行社出国游,小旅行社怎么可能再对自己推荐的游客进行管控呢?从这个意义上说,小旅行社的这种担保函有效吗?特别是,涉外旅行社获得担保函后,可能就会放松对出国游客的管理,如果发生游客滞外,涉外旅行社该承担何种责任?”他认为,这种担保函的性质、效能等等,需要进一步明确。

    “而对于一些涉外旅行社和游客恶意串通,借此偷渡或者欺诈小旅行社的行为,需要有效的制度给予查处。”办案法官告诉记者,这类现象一旦发生,小旅行社很难举证,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大力查处,也需要制度层面的有力回应。如果仅仅是对涉外旅行社罚款了事,显然无法查清事实,也无法有效的行业管理。

    “随着出国游的人数越来越多,需要对此制定更加严格的行业标准,以确保出国游客的安全和秩序稳定,堵塞各种可能的管理漏洞。”颜承奎认为,出国游不能像国内景点那样,帮助组织几个人,收个回扣了事。特别是,在这一问题上需要刑法、行政法与民法协调一致,对出国游给予有效的规范和管理。 (记者 吴允波)

  上海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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