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议题】
近日,河北的高先生开车时因身体不适,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睡了一觉,第二天下高速时被要求缴纳345元“超时费”。工作人员称,车辆在路网内超过24小时,路段内(同一条高速线路)超过12小时,均要缴纳“超时费”。
据江西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公司有关人士称,江西尚无“超时费”一说,但对于一些涉嫌逃费的超时行为会进行核查,并依据《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30条的规定,对相关行为加收两倍的费用。
或许在江西高速路网内的司机是幸运的,但在全国,很多省市都在收“超时费”。那么,收“超时费”究竟属于合理收费还是霸王条款?收费项目应否听证或事先告知?这一带有惩戒性质的收费行为是滥用收费权还是非法行使处罚权?服务未增未减,如在服务区里住宿或餐饮消费,“超时费”则可免收,那么这一收费属于捆绑收费还是重复收费?打击“换卡逃费”之说印证的是一种无奈抑或是一个美丽的借口?
本期嘉宾
郝劲松 著名法律人士、律师
朱巍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周剑光 江西省高速集团公司收费管理部部长
王新民 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理收费还是霸王条款?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称,根据《河北省收费公路货运车辆记重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河北省境内,在高速上行驶都是有时间限制的,超过部分就要征收“超时费”,该《通知》的规定属合理还是霸王条款?
周剑光:江西没有这个收费项目,也没有这种文件。我们的收费系统确实会对车辆超时进行显示,但这是对收费员的提醒,因为很多逃费都和超时有联系。“超时车”会作为嫌疑车辆引起重视,但不会直接收“超时费”,而是转入后台进一步处理,会调查、跟踪。如果有问题,会依据《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30条(对不缴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强行通过,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逃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除补缴应缴的通行费外,加收2倍应缴票款)进行处理。
朱巍:过路司机应属广义上的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应得到“消法”保护,而“超时费”的收取在形式上确属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且事先没有向司机明示,从法理上讲应该无效。
此外,高速公路管理局的行为应从两方面看,行政执法行为,及民事服务行为。收“超时费”更多的涉及司机民事权益方面,当属民事服务行为范畴,从这点来看,类似于“12小时”、“24小时”这样的规定仍有霸王条款之嫌。
郝劲松:河北的这个“通知”无法律效力,它并非人大出台的,连地方规章都算不上,可能只是内部文件,据此强收“超时费”不合理。即便相关部门发了文件,也不行,因为只有有立法权的部门才能出台法律规章,准许收费。现在这个收费项目属于霸王条款。
王新民:如果双方是合同关系,则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不能出现一方强加于另一方不平等的条件,否则就是霸王条款;如果不是合同关系,则要看收费是否合法合理,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无论出现那一种情形,这样的收费都是存在问题的,不仅缺乏可操作性,也经不起推敲。
滥用收费权还是非法行使处罚权?
法律界人士质疑,高先生是在休息区,并没有占用公共的车道;而且对于进入高速公路的司机来说,本就要强制休息,因此这一收费实际上是一种滥用收费权的行为。也有人认为,对超时收费还带有处罚的性质,收费单位有处罚权吗?
朱巍:高速管理局是高速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其行政执法权应该是存在的。按照现有信息判断,主要是为了处罚“换卡逃费”现象,从立法角度说应该是具有行政处罚性质。但是,实践中在“超时费”收取问题上却没有给司机行政复议或者申诉的渠道和权利,从形式上看更像民事收费。这种具有民事和行政色彩的特殊收费制度是滥用行政权力的体现,应是治理“乱收费”的重点。
周剑光:做任何事都要讲究证据,出现逃费、证据确凿的“案子”我们就加收两倍。这也只是一种惩戒方式,不是处罚,我们没有处罚的权力。打击不是我们的职责,我们只是防范。对收费工作进行治理,这是分内的事。
郝劲松:收费权力是行政权力在背后撑腰,事实上就是一种滥用收费权的行为,等于你上路就应视为认同我的行政权力,我们怎么收都可以,也无须告知。如果从该行业的政企不分来看,这一收费行为还有一定的处罚性包括在里面,强行对司机的财产进行限制性“抢夺”,“留下买路钱”。
王新民:从这一事例来看,高速公路等部门不合理收费已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了,我认为光靠立法及监督检查作用有限,还是要深化改革,以解决垄断行业利益集团入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涉嫌捆绑消费?属“有罪推定”?
一方面,司机到服务区里的宾馆休息可免“超时费”;另一方面,无论休息多久,这段高速的路程或服务并没增加。那“超时费”是否涉嫌捆绑消费或重复收费?是否属“有罪推定”?
朱巍:看待这个问题更多的焦点应该在于高速公路管理局和辖内休息区商业区的利益关系方面。“拿发票就可以免责”的做法,已经具有强制消费的含义,这样做无疑是对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和知情权的蓄意侵害,从法理和人情上都是说不通的。而且拿休息区消费发票来证明自己没有逃费的做法是典型的“有罪推定”模式,是与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基本精神相悖的,应该作为目前整顿高速公路乱收费现象的治理重点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郝劲松:有捆绑消费的嫌疑,现在这种收费方式,等于设置了一个前提条件,要么消费他的住宿,要么“罚款”,这等同于利用公权力,迫使你进行附带消费。其谬误就在于即便你觉得住服务区贵,住自己车里还不可以。试问,你怎么可以有这个权力呢?
王新民:即不是捆绑消费,也不是重复收费,而是曲解国家高速公路政策、法规的乱收费,是一种变相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乱象,应坚决加以制止,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是否应先听证或尽到告知义务?
类似“超时费”这样的收费能不能收、怎么收、收多少,是否应听证?而且要让人们心甘情愿地缴纳某项费用,是否要让大家知悉?而据网络调查显示,对于“超时费”的征收,七成网友称不知道。
朱巍:高速公路管理局对公路的管理属于行政管理,也具有制定行政制度的部分权限,但是设置这类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之时,需要事先召开听证会,征求社会意见。
另外,知情权是一项最基础的权利,其他各种权利都是以此衍生出的。只要是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不管是行政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都应该在保障市民知情权基础上进行。市民有了知情权,才有可能保障其参与权和选择权。“超时费”这项收费不管内容上是否合理,至少在形式上就没有达到保障市民知情权的基本要求,在法理上站不住脚,在情理上也说不过去。
郝劲松:听证是必需的,因为你面对的是不确定的人,不确定的司机,费用怎么出来的,标准怎么定的,须讨论论证。而且你制定了,还需要告知司机们,现在恰恰是,大多数司机不知道,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王新民:对于这种乱收费,决不能以开听证的名义让其披上合法的外衣,对于这样的乱收费应坚决果断地加以制止。
周剑光:没有就不需要听证告知,如果有,就要尽提醒、知义务。目前江西没有这个规定,所以没有这个(告知)义务。
惰政?借口?无奈之举?
收“超时费”的目的如果真是为了避免“换卡逃费”,能不能依据“有罪推定”把其他无辜司机“绑架”进来,搞“一刀切”?此举是惰政、借口还是无奈之举?
郝劲松:服务区本来就是提供休息的,休息多少时间要看我的身体情况而定。不能证明自己清白就是逃费,不讲道理啊!惟一的理解就是你这个是借口,用来收费的借口!
朱巍:相关部门想从限制时间的角度约束“换卡逃费”,在实践中基本是没有效果的。因为换卡司机只要事先计算好时间就不会因延时而被罚,长途司机也只需要分段行驶就可完全避免延时。所以“延时费”的真正受众不是那些“逃费者”,而是那些无辜的司机。这么简单的道理高速管理局不可能不知道,之所以要这样做,其一,由这些延时出站的“无辜者”为真正的“逃费者”买单,转嫁损失,增加管理局收入;其二,保障辖内休息区商家利益。
王新民:这即不是惰政,也不是无奈之举,而是一种为了部门利益的乱作为,这和创新执法手段和创新管理手段有本质的区别。
周剑光:外省的情况我们不清楚,不好评价。我们的处理方式是,一旦(逃费)证据确凿就加收两倍。
(文/实习生 谢承 记者 戴平华)